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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美萍:从理念到实操——刍议ICOMOS视角下的遗产概念演变、保护流程优化和“最小干预”实施路径
栏目:文化新闻 发布时间:2026-01-06 作者:小编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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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大时下的ICOMOS回应




ICOMOS成立于1965年,长期致力于文物古迹保护工作,是最为成功的国际机构之一,其创始人是一批兼有极高学术敏锐力和高度政治敏感度的有志之士,在时代浪潮中以文物古迹保护为阵地开拓了一片疆域。自成立以来,ICOMOS定期举行全体大会,每次大会主题都紧扣时代所需,并结合举办地的区域特色和地方精神,从中可以窥见其弄潮精神。

20世纪60年代后期是二战后西欧国家黄金发展期的最后阶段,大众旅游迅速发展,古迹遗址领域应如何作出回应?1969年第二届ICOMOS全体大会即在大众旅游领头羊的英国举办,探讨古迹遗址保护的旅游价值。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全球能源危机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危机爆发,西方世界重新审视并认识到地球资源的有限性,环境保护运动开始兴起,以普通历史建筑构成的历史建筑群、小镇、历史街区和历史城市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1972、1975、1977年ICOMOS全体大会的主题都是关于历史城镇、历史街区和历史建筑群。

20世纪80年代是西欧国家全方位遗产化和遗产旅游普及化的时代,社会和文化层面成为影响建成环境的主导价值,不同文化语境和差异得到尊重并促进了批判性思考,这在1984年和1987年ICOMOS全体大会主题“古迹与文化认同”“新世界的旧文化”均得以呈现。1988年初联合国启动“世界文化发展十年计划”项目(the World Decade for Cultural Development,1988—1997),促进了从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去整合文化遗产理念的发展。

对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的东欧剧变等影响世界格局的国际重大事件、20世纪90年代开始的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逐步普及以及“全球化”成为历史学界的讨论术语[1]、199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国际文化合作原则宣言》等具影响力的事件,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初召开的ICOMOS全体大会均有积极回应,如1996年的“遗产和社会变革”,2002年的“全球化世界中的文化遗产保护策略:准则、实践和视角”等主题。

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的全面铺开,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先后通过《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2001)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2005),文化多样性和地方精神开始被广泛讨论,2008年ICOMOS全体大会的主题即为“地方精神”。随之文化遗产的社会价值被重新审视,2011、2014、2017年ICOMOS全体大会分别从“遗产作为社会发展驱动力”“遗产和景观的人类价值”“遗产和民主的互相作用”等主题展开。此外,随着气候变化加剧以及可持续性理念在遗产保护领域变得日益重要,ICOMOS于2012年成立了能源与可持续性国际科学委员会,此后历年国际古迹遗址日的主题都有论及气候变化、灾害和战争背景下遗产保护的可持续性问题。

全球新冠疫情的爆发使得2020年ICOMOS全体大会第一次以线上形式召开,2023年ICOMOS全体大会开始审视遗产变化问题,2024、2025年国际古迹遗址日的主题分别为“《威尼斯宪章》棱镜下的灾害和冲突”“灾难与冲突下的韧性遗产”,这些都可视为对2023年全体大会主题以及当下不确定时局(如俄乌战争等)的同时回应。

基于社会发展背景分析遗产保护发展历程,剖析其中的关键事件(如国际会议召开、国际科学委员会成立、国际文件发布等),对理解和思考当今遗产保护如何应对新挑战至关重要。结合当下形势,遗产保护必将会越来越多与可持续发展、数字化和人工智能转型相关,这种情况下,通过探寻不同时期在概念认知、综合战略和具体操作三个层面的解决方案则能为我们探索面向未来新挑战提供参考。基于此,本文以ICOMOS为棱镜,主要从认知层面的遗产概念、战略层面的保护流程以及具体操作层面的最小干预措施三个方面的发展和演变展开相关论述。




一、遗产概念的扩展和细分




(一)遗产概念的扩展:古迹—建筑遗产—文化遗产

1964年通过的《威尼斯宪章》,为ICOMOS行动纲领的奠基性文件,其前言部分将文物古迹视作为人类共同财产,正文第一条就明确指出“古迹的概念不仅包含单体建筑,而且包括能见证特定文明、重要历史进程或历史事件的城乡区域。不仅适用于艺术杰作,也适用于因世易时移而获得文化意义的平凡作品”[2]。这一极具时代创新性的条款为之后60年间遗产概念由古迹到建筑遗产再到文化遗产的拓展奠定了基调。

1. 20世纪60年代:从古迹到历史建筑群

1965—1968年间欧洲理事会先后连续召开了4次讨论历史城镇复兴的专家会议,这是欧洲国家在历经二战后黄金发展头20年大拆大建后首次从官方层面集中讨论历史城镇保护问题。1966—1969年间ICOMOS召开的4次年会主题也都是讨论历史城市中心区历史建筑保护和更新改造问题,这是对欧洲理事会专家会议的回应,同时也是为探讨历史建筑群和历史城镇区域保护更新的解决方案提供国际讨论平台。ICOMOS的几位创建人在此期间也在各自国家主持相关保护实践项目,如比利时的雷蒙德·勒麦尔(Raymond Lemaire,1921—1997)教授于1963—1972年主持修缮比利时鲁汶市大贝居安会院历史建筑群[3],作为《威尼斯宪章》的主笔之一,此项目也是他对《威尼斯宪章》实践指导性的验证,在修缮过程中他就提出《威尼斯宪章》在指导如何处理建筑群保护方面的不足,并从1971年起着手修订宪章[4]

2. 20世纪70—80年代:建筑遗产、历史城镇、历史地区等的深入讨论

1973年欧洲理事会和ICOMOS、UNESCO联合发起为期三年的“欧洲建筑遗产年”活动,分为两个阶段开展:第一阶段在17个成员国开展50个试点项目,第二阶段是在通过全体会议评估试点项目的经验教训并发布宪章。其试点项目包括位于城镇和乡村的住宅、建筑群、开放空间和历史地区等。1975年召开的欧洲建筑遗产大会通过了《欧洲建筑遗产宪章》(European Charter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第一条指出“欧洲的建筑遗产不仅包括我们最重要的古迹;还包括我们的老城区中的次要建筑群和自然或人工环境中的特色村落”[5];同时还通过了《阿姆斯特丹宣言》(Declaration of Amsterdam),其中对建筑遗产的定义与《欧洲建筑遗产宪章》的表述有所不同,指出“建筑遗产不仅包括品质卓越的单体建筑及其周边环境,还包括具有历史或文化价值的城镇或村庄的全部区域”[6],即涵盖了周边环境和历史地区。

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内罗毕建议)》(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Safeguarding and Contemporary Role of Historic Areas),明确了历史地区的定义,指出“历史和建筑(包括乡土建筑)地区应为城乡环境中构成人类定居点的建筑群、构筑物和开放空间,从考古、建筑、史前、历史、美学或社会文化的角度看,这些区域的凝聚力和价值都被认可”[7]。1977年ICOMOS全体大会主题为“保护历史名城和历史街区”。1978年通过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明确了入选《世界遗产名录》的每一处文化财产需要在“设计、材料、工艺和环境”方面经过真实性的检验。1978年勒麦尔教授经与多方讨论主笔撰写了关于“城市和乡村的传统建筑群”的六个新条款,以期修订《威尼斯宪章》在处理建筑群方面的不足[8]

1981年ICOMOS全体大会主题为“没有过去就没有未来”,会上没有通过修订版《威尼斯宪章》,并确认了1964年版《威尼斯宪章》的有效性,专家们汇报了各成员国在古迹(monuments)和遗址(sites)保护方面的行动,还有专家建议要发起编制文化遗产遴选和清单国际指南的联合行动[9]。1985年欧洲理事会发布《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明确建筑遗产由古迹(monuments)、建筑群(groups of buildings)和遗址(sites)组成,其中遗址的定义也很开放,“遗址是人与自然的结合,其区域一部分为人为构筑,并且地形足够特别和同质,有着显著的历史、考古、艺术、科学、社会或技术价值”[10],较之《内罗毕建议》,历史地区定义有所扩充,且与后来所提的“文化景观”有所靠拢。1987年ICOMOS全体大会通过《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Charter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Towns and Urban Areas(Washington Charter)〉对历史城镇区域的定义并没有突破《内罗毕建议》中的相关定义[11]

3. 20世纪90年代—21世纪初:文化景观、(非物质)文化遗产等逐渐普及

1992年文化景观作为一种新类型被纳入《世界遗产名录》。1993年ICOMOS全体大会通过《古迹、建筑群及遗址地保护中的教育与培训准则》(Guidelines for Education and Training in the Conservation of Monuments, Ensembles and Sites),第一条就明确古迹、建筑群和遗址包括“历史建筑、历史地区和城镇、考古遗址及其内所发现之物,以及历史和文化景观”[12]。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The Nara Document on Authenticity)将真实性扩充为“外形与设计,材料与物质,用途与功能,传统与技术,地点与背景,精神与感情,其他内在或外在因素”[13],由原来的物质真实性扩展到同时涵盖物质和非物质两方面的真实性,此后的国际文件在定义遗产保护对象时都会提及非物质层面。1996年ICOMOS全体大会通过的《古迹、建筑群及遗址的记录准则》(Principles for the Recording of Monuments, Groups of Buildings and Sites)在定义部分则用了“文化遗产”,将其定义为“具有遗产价值的,构成历史或建成环境的古迹、建筑群和遗址”,明确“古迹、建筑群和遗址的记录可以包括物质和非物质的证据”[14]。1999年ICOMOS全体大会通过的《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Charter on the Built Vernacular Heritage)在其保护准则部分指出“乡土性建筑遗产是文化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乡土遗产不仅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空间的物理形态和机理,还包括它们的使用和理解方式,以及与它们相关的传统和无形的关联”[15]。同年通过的《国际文化旅游宪章(重要文化古迹遗址旅游管理原则和指南)》(The International Cultural Tourism Charter)则指出“遗产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自然环境和文化环境。它涵盖了景观、历史场所、遗址和建成环境、生物多样性、收藏品、过去和持续的文化实践、知识和生活体验。它记录和表达了历史发展的漫长过程,构成了多元民族、区域、原住民和地方身份认同的精髓,是现代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是一个动态的参照点和推动成长与变革的积极工具”[16]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世界遗产与当代建筑国际会议通过的《维也纳保护具有历史意义的城市景观备忘录》(《维也纳备忘录》,Vienna Memorandum)“关注当代发展对具有遗产意义的整体城市景观的影响,其中历史城市景观(Historic Urban Landscape)的概念超越了传统的历史中心(Historic Centre)、建筑群(Ensemble)或周围环境(Surrounding)等术语(这些术语常用于宪章和保护法律),涵盖了更广泛的区域和景观背景”[17]。2005年ICOMOS全体大会通过的《西安宣言》专门界定了古迹遗址周边环境的定义,明确遗产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包括“建筑单体或设计空间单体、历史城市或城市景观、景观、海洋景观(seascape)、文化路线、考古遗址”[18]

纵览国际文件可以看出,自《威尼斯宪章》对古迹概念的开放性界定开始,遗产概念逐渐由作为艺术杰作的建筑单体扩展到由普通建筑构成的建筑群及其所在环境,再扩展到历史地区、文化景观,同时从原来的物质层面也扩展到兼顾物质和非物质两个层面;从保护术语上看,早期使用“古迹”概念较多,1975年欧洲建筑遗产年后“建筑遗产”逐渐被普遍使用,自20世纪末“文化遗产”逐渐被频繁使用并得到大众普遍认可。

(二)遗产概念的细分:以ICOMOS科学委员会为视角

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保护对象扩展的同时,ICOMOS陆续开展细分工作,先后成立15个关于不同类型遗产保护的国际科学委员会。1967年,ICOMOS最早的国际科学委员会——石材国际科学委员会成立,由法国工程师马克·马米兰(Marc Mamillan)创办,开启了对欧洲石质文物病理学的研究,也开启了ICOMOS针对不同类型遗产保护的专业讨论。

1970年,历史园林国际委员会成立,创办人为国际知名的比利时景观建筑师雷内·佩谢尔(René Pechère,1908—2002),关注从更大的遗产保护视角去保护和管理历史园林,1982年通过的《关于历史园林保护的佛罗伦萨宪章》(Florence Charter on Historic Gardens)就是该委员会的杰作,虽沿用了诸多以《威尼斯宪章》为导则的文物古迹保护概念和准则,但将建筑和园艺的组合视作为“活态古迹(living monument)”[19]在那个时代无疑是具有开创意义的。1999年,该委员会改为文化景观国际科学委员会,名称和范围的扩大反映了人们对文化遗产中景观角色的理解变化,从中也可以看出西方对文化景观的最初理解则源自历史园林。2017年,该委员会还通过了《历史城市公共公园文件》(Document on Historic Urban Public Parks),专门讨论了历史城市公共公园保护问题。

1975年,木材国际科学委员会成立,最早两任主席为来自瑞士和英国的建筑师,后来的核心成员包括多位来自北欧的从事木构建筑保护的专家,如克努特·埃纳尔·拉森(Knut Einar Larsen)教授等。该委员会自1977年起定期(每1—3年)在世界各地举办国际研讨会探讨不同地区木质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和技术,1999年通过《木结构遗产保护准则》(Principles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Historic Timber Structures),后于2017年拓展为《木构建筑遗产保护准则》(Principles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Wooden Built Heritage)。

1976年,乡土建筑国际科学委员会成立,得益于自1950年以来以英国和德国为代表的专门从事民居和乡土建筑研究工作小组的多年积累。1999年,该委员会通过《关于乡土建筑遗产的宪章》,明确“乡土建筑可以是:a)社区共享的建造方式;b)回应环境的可识别的地方或区域特征;c)风格、形式和外观的一致性,或传统建筑类型的使用;d)非正式传递的设计和施工传统专业知识;e)对功能、社会和环境限制的有效响应;f)传统建造体系和工艺的有效应用”。2017年通过的《关于乡村景观遗产的准则》专门界定了乡村景观遗产。

1978年成立的工业遗产国际科学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the Conservation of the Industrial Heritage, TICCIH),则源自于1973年成立的国际工业遗产保护协会,其创始人及首任主席为来自英国的历史学家、博物馆管理者尼尔·科森斯(Neil Cossons),他曾是英国铁桥博物馆的首任馆长和伦敦科学博物馆馆长。该委员会于2011年通过了《工业遗产遗址、结构、区域和景观保护准则》(都柏林准则)(The Dublin Principles)。

20世纪80年代,ICOMOS成立了7个国际科学委员会,其中5个涉及石头艺术、历史城镇村、彩色玻璃保护、考古遗址管理、土质建筑遗产等。1982年成立的历史城镇村国际科学委员会于1987年通过《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华盛顿宪章)》,提出了历史城镇中心区保护提升工作的诸项措施。经过二十余年的实践总结,2011年又通过《历史城镇和城区保护和管理瓦莱塔准则》(Valletta Principles for the Safeguarding and Management of Historic Cities, Towns and Urban Areas),作为对1976年《内罗毕建议》和1987年《华盛顿宪章》的补充,其对保护区域、缓冲区、管理规划、场所精神等进行了界定,指出“历史城镇和城区作为活的有机体(living organism),受到不断变化的影响”,并专设第二部分讨论包括自然环境、建成环境、用途和社会环境以及非物质遗产等四个方面的变化[20]。1987年成立的考古遗址管理国际科学委员会先后通过了《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宪章》(Charter for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1990)和《公共考古遗址管理的塞拉莱指南》(The Salah Guide for the Management of Public Archaeological Sites)(2017),前者提到要重视“活态传统(living tradition)”相关元素的保护[21]

20世纪90年代,ICOMOS成立了6个国际科学委员,有2个分别与水下文化遗产和文化线路相关。水下文化遗产国际科学委员会成立于1991年,1996年通过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宪章》(Charter on the Protection and Managernent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1993年成立的文化线路国际科学委员会则于2008年通过了《关于文化线路的宪章》(Charter on Cultural Routes),对文化线路的定义、类型、认定以及关于研究、评估、保护、利用和管理的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界定,指出“文化路线代表了人类不同文化间联系互动的动态和不断演变的过程,反映了不同民族对文化遗产贡献的丰富多样性”[22]

进入21世纪,ICOMOS成立了专项小众遗产类型(如极地遗产、航空遗产、军事遗产、20世纪遗产、宗教遗产等)的国际科学委员会,其中2000年成立的极地遗产国际科学委员会于2022年通过《南极考古指南》,2005年成立的防御和军事遗产国际科学委员会于2021年通过《堡垒和军事遗产指南》。另外,继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之后,2005年ICOMOS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委员会,2024年通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地的国际宪章和指南》(International Charter and Guidelinesfor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Sites)。遗产概念的扩展和细分不只是对保护范畴的简单拓宽和分类,而是标志着一系列新型保护策略的渐次践行。如1975年《阿姆斯特丹宣言》将古迹扩充为建筑遗产,同时提出了“整体性保护”的概念和策略,直接引入了对社会、经济和公众参与的强制性关注,保护由此逐渐转变为一项战略规划;1987年《华盛顿宪章》明确提出遗产保护首先要做保护规划(Conservation Plan);2011年《瓦莱塔准则》对遗产概念进一步扩展并细分,带来了保护管理实践的转变,保护策略建议同时包括保护规划和管理规划,其强调的是一种整体性、综合性、可持续性的行动方针[23]




二、保护流程的优化




(一)文化遗产保护流程的优化:以《巴拉宪章》为例

ICOMOS自成立以来持续影响着国际乃至许多国家的文化遗产保护政策和法律框架的发展,其影响力的一个主要途径就是国际和国家宪章的制定。在诸多ICOMOS国家委员会牵头编制的本国文件中,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ICOMOS Australia)编制的《巴拉宪章》是最早、最有名的一个,其修订次数也最多。

1. 五版《巴拉宪章》的比较

澳大利亚国家委员会于1976年成立,1979年在澳大利亚南部小镇巴拉通过《巴拉宪章》,时任主席大卫·桑德斯(David Saunders)教授提到《巴拉宪章》是作为修订《威尼斯宪章》的一种模式向前推进的[24]。《巴拉宪章》在延续《威尼斯宪章》条款框架的基础上做了些许增加,第1条讲定义(definition),第2—10条讲保护(conservation),第11—12条讲保存(preservation),第13—16条讲修复(restoration),第17—19条讲重建(reconstruction),第20—22条讲适应性改造(adaptation),第23—29条讲程序(procedures),较之《威尼斯宪章》增加了程序内容,但并没有给出清晰的程序规程,只指出了诸如保护工程开始之前要先做研究之类等笼统要求。

1981年修订版还是29条条款,条款内容没有大的修订,只是将原来讲保护的第2—10条统称为保护准则(Conservation Principles),将原来讲“保存”“修复”“重建”“适应性改造”的第11—22条统称为保护流程(Conservation Processes),原条款名称和内容基本没变,1979年版中的保护程序则被改为保护实践(Conservation Practices),更为合理。1987年重印了1981年版,增加了两个指南——《巴拉宪章指南:文化重要性》和《巴拉宪章指南:保护政策》。1988年版正文基本维持1981年版的框架和内容,又增加了《巴拉宪章指南:开展研究和报告的程序》。

1999年修订版改动较大,由原来的29条增加为34条,其中,保护准则部分进行了重新撰述,由原来的9条变为12条;保护流程部分则在“保存”前增加了“改变”(Change)、“维护”(Maintenance),在“适应性改造”后增加了“新建”(New work)、“利用”(Conserving use)、“关联性和意义”(Retaining associations and meanings)、“阐释”(Interpretation)等条款;保护实践部分也进行了重新撰述,还增加了“管控变化”(Managing change)的条款和保护流程图(图1)。2004年出版插图版《巴拉宪章》,增加了成功实践案例介绍。2013年则采用了经过审查的1999年版本,流程图则有所不同(图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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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1999年版《巴拉宪章》流程图(来源:根据1999年版巴拉宪章流程图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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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2013年版《巴拉宪章》流程图(来源:根据2013年版巴拉宪章流程图翻译)

2. 《巴拉宪章》中“保护流程”的变化

较之1979年版,1981、1988年版《巴拉宪章》以“保护流程”来统含“保存”“修复”“重建”和“适应性改造”条款。1999、2013年版又增加“改变”和“维护”以及“新建”“利用”“关联性和意义”“阐释”条款,基本涵盖了保护的全过程,其先后顺序的排列也极有深意(见表1)。其中,“改变”明确任何改变都要以最大程度保存场所的“文化重要性”(Cultural Significance)为宗旨,任何“改变”必须可逆。“维护”条款则强调了维护对保护至关重要。加在“适应性改造”后面的“新建”条款要求需保证对文化重要性产生最小影响,也提及如何保护和阐释场所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场所精神等。

表1 不同版本《巴拉宪章》中“保护流程”的比较(来源:作者自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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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9、2013年版“巴拉宪章流程图”中可看出,评估重要性的关键决定性作用,2013年版较1999年版更为清晰,也更突出了管理规划工作,包括编制、实施、监测和审查等。


(二)专类遗产保护流程的优化:以历史建筑遗产为例


保护流程的优化是实现科学保护的关键。过去60年间,不同学者一直在探讨适用于不同类型遗产的保护流程。以历史建筑遗产为例,国际知名遗产保护专家伯纳德·费尔登教授(Bernard M. Feilden,1919—2008)1998年出版《世界文化遗产地管理指南》(Management Guidelines for World Cultural Heritage Sites),提出“调查研究—评估定性—分析诊断—制定策略”的[26];比利时学者库恩拉德·范·巴伦(Koenraad van Balen)于1980年代提出“信息收集—分析—诊断—治疗—控制”的保护流程[27],后来提炼为“病历查阅(Anamnesis)—诊断评估(Diagnosis and Assessment)—治疗(Therapy)—控制(Control)”,2024年通过的《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指南》(Guidelines for the Analysis, Conservation and Structural Restora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就以此为框架展开,详细解读了建筑遗产结构的保护流程(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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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遗产结构保护过程流程图(根据2024年《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指南》相关内容翻译而成)

图3流程图显示,“诊断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其决定因素是数据的可用性,包括病历查阅阶段的数据收集以及初步分析期间获得的数据的可靠性和认知水平的持续评估;诊断一旦确定,就可以根据当前情况进行预测,再决定是否适合干预,这个阶段是迭代的,因为治疗是否有效往往只有在实施过程中才能完全确定,可能需要调整和改进”;同时在干预进行时,可能会发现其他问题,因此需要重新审查和调整预测;在这个迭代过程中,持续监测结构状态及其变化为决策提供重要支持[28]

由上所述可知,《巴拉宪章》对“保护流程”的优化重在更好地疏通价值认知—政策制定—管理之间的衔接和互相闭环,这适用于所有类型文化遗产。当面对专类遗产保护时,《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指南》中对建筑遗产结构保护4个过程的优化则显示了基于科学分析数据实现保护流程标准化的一种途径。




三、“最小干预”的可操作化路径




(一)“最小干预”的发展概述

“最小干预”自20世纪后半叶开始被广泛讨论和实践,现为国际文物古迹保护界普遍接受。1982年伯纳德·费尔登(Bernard M. Feilden)教授出版《历史建筑保护》(Conservation of Historic Buildings),论及保护伦理时提出“任何干预都必须是最低限度的”,随后专门论述干预程度,指出“保护需要在不同尺度和强度下进行干预,这些尺度和强度取决于受保护文物的物理状况、退化原因以及预期的未来环境”,“最小有效干预总是最好的,之后可确定递增的七种干预”,即“预防损毁、保存现状、结构加固、修复、(功能)更新、复建和重建”[29]。此书在西方建筑遗产保护界影响力很大,笔者推测可能是自此书出版后“最小干预”开始成为常用词组,其英文表达为“minimum intervention”或者“minimal intervention”[30]

在众多国际文件中,“最小干预”常被视为一项保护准则或标准,如2017年《木构建筑遗产保护准则》明确要遵循“最小干预”标准,而如何使其标准变得具有可操作性也是诸多学者一直在探讨的。2024年通过的《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则给出了关于建筑遗产结构保护“最小干预”很实用的全面解读,此指南是在2003年ICOMOS全体大会通过的《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准则》(Principles for the Analysis, Conservation and Structural Restoration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基础上编制而成。2003年准则明确指出要“将干预保持在最低限度,以确保安全和耐用,同时对遗产价值造成最小的伤害”[31]。以此为基础,指南单独列出“最小干预”,其中第1.3条提到“最小干预可定义为一套高技术质量的结构措施,其最佳结合点在于既满足结构要求,又能最大程度保护和提升遗产价值。最小干预必须满足保护人类生命所需的结构要求,同时兼顾环境影响和成本效益”。

指南指出,“这一定义允许进行一种正式或数学化的解读,即通过在既定约束条件下最小化目标函数来获得最优解。目标函数代表干预措施对遗产价值的影响,而约束条件则体现确保人们安全和保护珍贵不可移动文化艺术品所必需的结构要求”。同时指出“需要强调的是,评估中涉及的价值无法进行量化比较,这阻碍了单纯定量或单一维度分析的可能性。通过结合定性与定量标准的多标准分析,并运用逻辑树决策法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案”。通过比较其他改造措施,提出最小干预措施往往是最好选择,“历史研究表明,某些改造措施(例如用钢筋混凝土板替代木质地板)虽号称改善结构性能,实则存在隐患——这些改动不仅效果欠佳,还可能对建筑结构产生危险影响。相反,那些尊重建筑原貌、采用高效解决方案的改造方案(如增设连接构件或优化建筑中垂直与水平结构的连接方式),反而能带来更理想的应对效果。从结构性能的角度来看,最小干预方案往往也是最高效可靠的选择”[32]

此外,指南还从最小干预措施设计标准、最小干预措施设计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以及实施最小干预措施的建议工程方法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

(二)最小干预措施设计标准

指南第4.1节指出最小干预措施设计可以考虑以下标准:

“与原材料和技术的兼容性(Compatibility with the Original Materials and Techniques)。兼容性是结构保护及其他文物保护领域中的核心概念。在结构保护实践中,需要从材料、构件到整体系统等多个层面考量兼容性。具体而言,在材料层面,干预措施所用材料与原始材料的理化兼容性是降低不可预见副作用风险的基本要求。这种兼容性涉及新型活性材料在接触历史基材时产生的影响,其决定因素包括化学成分、pH值、孔隙率、堆积密度与干密度、毛细作用、质地、盐分含量、老化速率、颜色变化、热膨胀系数等参数。”“从材料和构件层面来看,机械兼容性同样是判断干预措施可行性的关键指标。这不仅涉及材料本身的刚度和强度,还包含连接结构件的性能表现。需要特别关注这些构件在中长期中的力学特性——尤其是当环境湿度变化或持续受力时,材料是否容易发生收缩或蠕变;以及因热膨胀收缩差异导致的形变状态,这些都会改变结构中的应力分布。而后者,最有效的管控方式还是在结构系统层面进行”。

“耐久性(Durability)。历史建筑需要历经数代人的使用,因此在修复或加固时,必须采用能确保长期稳定的材料、工艺和技术。若新材料耐久性不足,可能导致膨胀开裂或剥离脱落,进而损坏原有结构。以钢铁腐蚀为例,这种问题在修复历史建筑时已造成重大损失。更严重的是,若加固措施失效,整个建筑的安全性也会大打折扣”。

“无损性(Non-invasiveness)。应优先选择无损修缮或加固技术,而非更具侵入性的替代方案”。

“可再处理性(Re-treatability)。必须慎重,以确保后代能够再次干预以补救可能的未来损害。当前的干预不应该妨碍未来的干预”。

“可去除性(Removability)。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应是可被去除的,并且在需要时可以替换为更合适的措施。作为一般原则,任何干预措施都不应影响其未来替换的可能性,替换的原因可能是有效性不足或新技术的发展”。

“可行性(Feasibility)。必须根据结构建造位置、材料可用性、必要设备等,对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的可行性进行检查”。

“可控性(Controllability)。在实施过程中必须能够有效控制干预措施。对于无法管控的措施,应当予以禁止。应尽可能采用监测手段来确保结构在干预执行期间的性能达标。同时建议通过监测手段,在干预后特定时间段内持续追踪修复或加固结构的性能表现,以此评估其实际效果”。

“可持续性(Sustainability)。在材料和工艺选择上,应优先采用生命周期(生产、运输、安装或拆除)对环境影响较小的可持续材料和技术。值得注意的是,传统建材如木材、石灰砂浆和黏土砖的生产能耗,相比混凝土和钢材等现代材料要低得多。而保护或更新本质上就是可持续行为——通过重复利用现有建筑以避免拆除,从而减少大量建筑垃圾的产生。此外,某些传统工艺(例如使用化学防腐剂处理木材或使用油基涂料)正因涉及健康安全和环境问题而面临限制”。

以上标准均遵循实用性准则。比如,相较于“可逆性”,“可去除性接受有限的损坏,而完全可逆性的目标是恢复到完全完好的原始状态,因此可去除性更符合现实且易于实现”。“当干预措施不可去除,应确保增强兼容性、耐久性和可再处理性”。

(三)最小干预措施设计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

指南第4.2节讨论了最小干预措施设计标准在实践中的应用,指出“在实践中,可能很难同时严格地应用所有上述标准。不应将这些标准理解为绝对原则,而应将其理解为便利的指导方针或启发性原则,协助设计接近最小必要干预概念的解决方案。”“可根据问题的性质(结构类型、损坏类型和严重程度、加固需求),对某些标准进行优先排序”。

接着举例说明,“例如,与原材料的兼容性、耐久性往往比可去除性或无损性更为重要。对于深度、不可拆卸的修缮工程,在确保满足耐久性和兼容性要求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耐用的修缮材料(如石灰砂浆、石材、黏土砖)。以砌体修补为例,采用优质砂浆或灌浆料进行勾缝或注浆处理,通常被视为符合最小干预原则的合理甚至最佳解决方案。”“在有些情况下,无损性和可去除性可能比耐久性更为重要。例如,如果外部可拆卸的加固系统采用非耐久性材料(如钢材)制成,只要能进行适当维护且必要时可直接拆除,这种方案也是可行的。即便如此,建议优先选用相对更耐用的材料(比如不锈钢而非碳钢)”。

同时还指出了可采取的干预策略以及需要考虑的特殊情况,“干预策略可能属于以下几类或其组合:(1)恢复部分或全部结构构件以选择性增强强度、刚度、延展性或其组合的能力;(2)在现有结构中嵌入与现存结构兼容的新型构件,以消除建筑局部薄弱环节并提升整体性能;(3)通过耗散元件和/或基础隔震技术引入被动防护,以减少需求;(4)减量化设计以减少需求;(5)限制或调整建筑物用途以降低暴露风险。”“任何建议的干预措施都必须考虑施工期间可能有较高风险的临时情况,这种情况在已经遭受重大破坏的结构中经常出现,如地震后工程”。

(四)实施最小干预措施的建议工程方法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最小干预措施可参考指南中所述的工程方法及图4所示方案,“首先,需基于不同策略或技术设想多种替代方案。这些方案应尽可能符合最小干预设计标准。所有方案的结构性能均需进行评估,只有满足结构要求的方案才可进入后续阶段”。“应评估所有设想的替代解决方案对真实性和遗产价值的影响。所有考虑的解决方案中,最优解决方案应是在满足结构要求的同时,对遗产价值造成最小损失的方案。”“评估拟议干预措施对遗产价值的影响属于多学科团队的职责范围。评估应以(但不局限于)干预措施是否符合最小干预设计标准为依据。若所有设想的替代方案都会对遗产价值造成过度影响,则可根据‘结构性能诊断与评估’标准重新评估并降低目标可靠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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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选择最小干预措施的工程方法流程图(根据2024年《建筑遗产分析、保护和结构修复指南》相关内容翻译而成)

此处提到的“结构性能诊断与评估”工作,“需综合考量三个相互关联的核心目标:(1)人员安全;(2)不可移动文化遗产与艺术瑰宝的保护;(3)最大限度保持建筑本体作为文化遗产的完整性,避免过度改动”。如前文提到最小干预可通过构建目标函数和约束条件来实现,“目标函数旨在将干预措施对遗产价值(目标3)的影响降至最低,而约束条件则确保人员安全(目标1)和不可移动文化遗产的保护(目标2)”。

指南还专门就遗产结构的安全标准问题进行了论述,“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某些情况下,保护建筑结构的文化价值可能要求采用低于现代或既有建筑设计规范所隐含的安全标准。安全并非绝对值,允许在保护需求上做出妥协——这与非遗产建筑的保护理念并无本质区别,后者将安全标准定义为施工成本与预期损失之间的折中方案。当最优干预措施的设计方案无法找到对建筑遗产价值影响可控的满意解决方案时,就需要重新评估安全标准”。

指南提供了针对遗产结构实施“最小干预”措施的可操作化路径,为其落地实施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四、结语:国际实践中的博弈和反思




ICOMOS自1965年成立以来,协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ICCROM等国际机构,在第一个二十年里基本实现了泛欧洲的文物古迹保护国际网络,其后随着更多非欧洲国家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加入,其构建“一个跨越国界的统一体系的愿景”遇到了巨大挑战。“仅仅依赖传统的操作性原则已难以满足复杂多变的保护需求”,在这种情况下,遗产概念的转变变得十分重要,同时“需要开放变革并采用多元化方法”[33]。1994年《奈良真实性文件》应运而生,随即促发了更广泛层面的深层次讨论。而以世界遗产体系为阵地逐渐建立起来的“权威遗产话语(Authorized Heritage Discourse,AHD)”[34]在多国落地实践时遭遇更多挑战,从而引发了更多批判性思考。然而“对于在遗产领域开拓创新的专家们来说,即使是在各国政策比较的竞技场上,相互的争论亦能成为激发灵感的源泉”[35],于是继续以国际宪章、准则、指南等为平台优化保护流程并促进更精准化的科学保护措施,可视为对ICOMOS创始人的创新精神的继承,而这又何尝不是一种ICOMOS的精神遗产以《巴拉宪章》为例,在本文作者看来,这是最遵循《威尼斯宪章》精神的一份国家本土宪章,同时也是一份最具开创性的适用性地方宪章。

对于中国而言,自1985年加入《世界遗产公约》以来,积极引入以《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系列国际文件、遗产概念和工作框架,世纪之交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学习西方理念的本土总结,2007年《北京文件》则是立足本土实践并综合国际要求进行的反思,2011年杭州西湖文化景观、2014年中国大运河、2024年北京中轴线的申遗成功则从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中国保护特类复合型遗产的责任和决心,2025年实施的新文物保护法将最小干预原则纳入法律条款体现了中华文明基因中的包容性。

时至今日,中国已成为世界遗产数量第二多的文化遗产大国,但依然面临着传统工匠缺失、保护理论缺乏、专业人才不足、技术规程缺位等行业内部的巨大挑战,以及全球气候变化加剧、世界局势充满不确定性等外部因素影响,遗产保护如何基于行业急需在更复杂的社会发展背景中走出一条既能服务本土又能对国际有贡献的可行之路显得极为迫切。回首ICOMOS60年发展历程,其放眼国际的长期学术积累以及逐步形成的基本工作路线非常值得借鉴和学习。本文只选取了其中一小部分进行阐述,以期促进国内遗产保护从理念到实操的更多批判性思考。

(谨以此文纪念我的父亲吴宝林先生。)

来源:中国文化遗产杂志